当事人:洛浦县欣爱婴托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毛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7月9日,洛浦县市场监督检查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洛浦县欣爱婴托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托儿所食堂检查时发现,冷藏柜内有腐败变质的羊肉1.38kg,货值共82.8元。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3种(1.红烧酱油、1.9毫升、1桶、进货价12元、生产日期:2024.1.6、保质期:18个月;2.麻辣调味油、220毫升、半瓶、进货价12元、生产日期:2023.11.10、保质期:18个月;3.寿司海苔、60克、1袋、进货价12元、生产日期:2024.4.21、保质期:18个月);货值共36元;合计货值共:118.8元;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了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变质羊肉1.38kg,合计货值共118.8元;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案件事实):2025年7月5日该公司托儿所进的新鲜羊肉2公斤,当天给幼儿做饭吃,剩下的食品原料(羊肉)没有及时清理,后腐败变质,羊肉1.38kg/进货价82.8元,货值金额:82.8元;在该公司托儿所食堂发现3种(1桶、半瓶、10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1.红烧酱油、1.9升/桶、1桶×12元=12元、生产日期:2024.1.6、保质期18个月;2.麻辣调味油、220豪升/瓶、半瓶、1瓶×12元=12元、生产日期:2023.11.10、保质期18个月;3.寿司海苔、2克*10袋、10袋×1.2元=12元、生产日期:2024.4.21、保质期12个月;共货值金额36元)。执法人员对该托儿所食堂的上述行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了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变质羊肉1.38kg,合计货值共118.8元;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托儿所目前有32名幼儿,每名幼儿每月保教费1300元,共计每月41600元。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腐败变质肉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收集相关证明资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7月15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托儿所食堂使用腐败变质的肉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询问调查;2025年7月5日该公司托儿所进的新鲜羊肉2公斤,当天给幼儿做饭吃,剩下的食品原料(羊肉)没有及时清理,后腐败变质羊肉1.38kg/进货价82.8元,货值金额:82.8元;在该公司托儿所食堂发现3种(1桶、半瓶、10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1.红烧酱油、1.9升/桶、1桶×12元=12元、生产日期:2024.1.6、保质期18个月;2.麻辣调味油、220豪升/瓶、半瓶、1瓶×12元=12元、生产日期:2023.11.10、保质期18个月;3.寿司海苔、2克*10袋、10袋×1.2元=12元、生产日期:2024.4.21、保质期12个月;共货值金额36元)。执法人员对该托儿所食堂的上述行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了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变质羊肉1.38kg,合计货值共118.8元;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托儿所目前有32名幼儿,每名幼儿每月保教费1300元,共计每月41600元。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腐败变质肉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收集相关证明资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对使用腐败变质肉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予以签字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原件两张,证明现场的涉嫌违法行为;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人的合法身份;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证明食品餐饮服务合法资格;
4.现场照片七张,证明该公司托儿所食堂正常使用中;
5.证明人书写证明原件1份,证明肉制品已变质。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7.委托书一份,证明该公司委托办理此案件。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5年8月13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隐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态度端正,积极认识错误,未造成社会危害,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未向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及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羊肉1.38公斤,货值82.8元)、超过保质期的3种食品原料(货值36元),货值合计共:118.8元;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县支行-洛浦县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5年8月21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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